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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注册

发布日期:2019-04-28 09:27编辑:成都公司注册浏览量:

外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注册 
外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注册、限额以上增资及其为上市进行的变更登记注册办理指南
 
概念: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外国投资者也可依照有关法规对中国的A股上市公司进行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8、《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0、《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1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请条件: 
 
1、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3、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申请材料:
 
商务部(45):
1、发起设立事项
 (1)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2)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3)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章程;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文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注册地址使用证明。
 (7)如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上,应提交国家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
 (8)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意见;
 (9)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0)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2、募集设立事项
 (1)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2)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3)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章程、招股说明书;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文件;
 (5)中国发起人应提供其近3年经合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国发起人应提供经其居所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注册地址使用证明。
 (8)如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上,应提交国家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
 (9)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意见;
 (10)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1)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2)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3、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1)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2)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3)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4)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5)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
 (6)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
 (7)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4、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1)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2)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3)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4)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5)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
 (6)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
 (7)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8)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9)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事项
 (1)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理批准证书变更事项的申请;
 (3)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上市发行股票的文件;
 (4)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
 (5)验资报告;
 (6)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说明;
 (8)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
 (9)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10)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6、并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参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商业登记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事项参照《限额以上及涉及专项规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商业登记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
 
工商局(5):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12、企业住所证明文件。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名录各一份。
 
申请程序:
 
详见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商事登记流程图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本文由成都融创财经网络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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