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文教类)如何办理?
答:“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文教类)”办理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4〕65号)。
(四)《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五)《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6〕82号)。
二、项目内容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文教类)”是指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必须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三、受理范围
境内拟申办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文教类)的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四、申办条件
申办“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文教类)”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办理程序与时限
(一)申请: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向外国专家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递交申请材料,并保证其全部内容真实有效。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外国专家局予以受理,并当场出具加盖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签收凭证》和《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外国专家局允许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外国专家局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对于不予以受理的申请,外国专家局出具加盖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外国专家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并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前往核查的时间将提前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后,外国专家局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全部初审工作在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国专家局应将所需时间局面告知申请人。
(四)审批:国家外国专家局收到外国专家局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国家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外国专家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3、国家外国专家局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国家外国专家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外国专家局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外国专家局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寄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六、需要报送的材料(除第1项外,其他材料一式五份)
1、申请单位写给外国专家局的《关于申办“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函》;
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表格可登录guangxi?caiep?org网站下载);
3、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5、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民政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单位简介;
7、办学以来的教学情况简介;
8、主要聘请渠道简介;
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负责的年检工作,并于十二月底之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地区的年检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有关年检的具体办理办法详见当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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