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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代表处有何意义?

发布日期:2019-04-28 10:17编辑:成都公司注册浏览量:

设立外商代表处有何意义? 
  代表处的意义
  外商代表处既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外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见附件*),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设立外资代表处是一种成本低而能有效地进入中国市场的方法。它提供一个更能了解中国市场的机会。透过进行各种市场研究,外资代表处能掌握各种有用的资料,如消费行为模式、市场需求、市场习俗、地方法律及法规、经营成本等。同时,外资代表处亦可监察其它合资企业及其运作情形,并与业务伙伴及客户建立联系。在中国大陆营商,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设立代表处重要提示
  外资代表处是不可收费或提供可直接获得收入的服务或签订有关合约。虽然法律不允许外资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外资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外资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外资代表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代表处有关税收政策
  代表处纳税收入的确定
  1.自营贸易免税
  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贸易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由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定商品贸易合同,并且能够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内制造厂家签定的购买商品合同以及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其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可免予征税。
  2.总机构与代表处共同从事一项代理业务,应纳税所得的确定
  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有关资料、凭证,证明其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暂按其收入的50%核定在中国应申报纳税的金额。
  3.广告代理业务的特殊规定
  从事广告代理的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如果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服务费金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实际取得的数额,可暂按合同、协议的成交额的15%作为该代表机构应取得的收入额。
  应列入代表机构经费的各项费用
  1.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
  (1)工资、薪金、津贴、福利费
  (2)物品采购费
  (3)通讯费
  (4)差旅费
  (5)房租
  (6)设备租赁费
  (7)交通费
  (8)交际费
  注: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应提供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的签字证明文件。
  2.驻华机构为总机构垫付的如下费用:
  (1)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
  (2)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
  (3)总机构来华人员访问聘请的翻译费用;
  (4)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
  (5)总机构代表团来华进行以商务洽谈或签定合同为目的的访问,
  由代表机构代垫的各项费用。
  3.代表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得冲减经费支出额。
  准予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所取得的回扣收入,如果合同中载明该项收入是由常驻代表机构与中国国内企业分别收取的,并且能够提供有关单据、凭证,其支付给中国国内企业的回扣收入,可准其在计算交纳所得税前列支。
  2.常驻代表机构为总机构代垫的下列费用:
  (1)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费用;
  (2)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有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或签定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3)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有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4)总机构组织在华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定贸易合同无关的研讨会,由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的租金;
  (5)总机构为对华销售某些特殊商品,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需进行注册登记,而由代表机构代制造商垫付的登记费用及驻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司垫付的广告宣传费,如能提供制造商等偿还垫付费用的证明文件,可不作为代表机构的费用;
  (6)总机构与中国有关部门签定合同,因违约而发生的由代表机构垫付的贸易赔款;
  (7)总机构为在华提供劳务服务而运进我国境内的工具等,由其驻华机构垫付的在海关交付的押金和保证金。
  3.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可不列入经费支出。
  特殊行业代表处审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取得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其它相关所涉及部门如下:
  1.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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