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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外资代表处?

发布日期:2019-04-28 15:22编辑:成都公司注册浏览量:

如何注册外资代表处? 
答:一、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代表处经营范围:有关本公司自产产品(轴承、汽车零部件、精机产品)提供联络服务。(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收取费用)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无需外经委审批。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三、代表处办理事项和主管部门
1. 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刻制公章:公安局
3. 企业代码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4. 统计登记:统计局
5. 外汇备案:外汇管理局
6. 税务登记: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四、外国企业代表处登记管辖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各类登记注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五、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
1、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场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备案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场所、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5、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8、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9、代表处注册地址产权使用证明
10、《指定(委托)书》;
11、《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资信证明的要求: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数据:
A.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B.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申请信应当载明事项内容
A.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B.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C. 6.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D. 7.从事的业务范围;
E. 8.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F. 9.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 注:要求18岁至今完整的建立
注意事项
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六、代表处收费标准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600元;
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300元;
3.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雇员登记、雇员延期登记以及雇员变更登记均收取登记注册费100元。
七、注册外商代表处——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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