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雇员延期登记
各类企业和外国驻京代表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雇员登记(北京市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雇员延期登记)
审批项目名称:各类企业和外国驻京代表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雇员登记(北京市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雇员变更工作单位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GS001-03-2002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第6号)
审批收费依据: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及《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工商发[2000]21号]的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登记、延期和变更费100元。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核准
条件:
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必须委托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的外事服务单位办理(包括新聘、变更、延期、补证、注销等)(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雇员登记办法》第5条,京工商发[1996]207号)。
变更工作单位登记申办人应当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雇员登记申请表(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雇员登记办法》(京工商发[1996]207号)第十二条)
2、外事服务单位登记的重新派遣书;(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雇员登记操作规则(暂行)〉的通知》(京工商发[1995]308号)第五条第三款)
3、原雇员工作证。(依据同上)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合法、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注册处核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依法做出核准登记被告知申办人交费标准和程序,制发完整、正确、有效的证件,并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普通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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