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以及《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允许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拟设立外商投资的旅行社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以及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拟设立外商投资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00万元人民币。企业可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允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拟设立外商投资的旅行社的外国投资者应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同时也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中国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特定行业的要求。
设立外商投资的旅行社的具体审批程序:
首先,申请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之后,由中方向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进行审查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申请者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共同签订的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报送北京市商务局,具体报送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4.投资各方签署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
5.投资各方企业注册证明及资格证明;
6.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
7.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人员资格证书。
8.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或5亿美元以上的证明;
9.外国投资者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证明;
10.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11.名称核准通知书;
12.经营场所证明;
13.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北京市商务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商务部进行审批。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国家旅游局申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最后,申请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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