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搜

免费咨询热线

400-000-5177

您的位置:主页 > 常见问题 > 工商问答 >

7*24小时咨询热线
400-000-5177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30 13:57编辑:成都公司注册浏览量: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3]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管理,现就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开立外汇账户。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其开业的境内股东与境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开户书面申请;
2、合资协议(或合同);
3、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
4、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二)境外股东认购境内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可持认购股份协议书、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资本金流入的验资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执行。
四、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外股东汇入的出资资金;支出范围为: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和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支出。
五、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需将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结汇,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一)结汇书面申请;
(二)结汇资金用途凭证或说明;
(三)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需支付外方股东利润,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一)购、付汇书面申请;
(二)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
(三)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利润发生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决议;
(五)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未将该年度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购汇汇出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的备案文件将作为今后外方股东利润购、付汇必备申请材料。
七、境外股东受让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转让方为境内机构的,应在取得受让方外汇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转让协议、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结汇手续。
八、经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批准同意其股份转让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在自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其中境外股东向境内机构转让股份的,受让方如需向境外投资人支付转让款项,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付汇核准:
(一)购、付汇书面申请;
(二)转股协议;
(三)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
(四)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五)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经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批准外方股东减(撤)资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付汇核准:
(一)购汇书面申请;(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复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六)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除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业务外,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从事对外融资、对外担保等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有权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结汇、购付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十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
 
本文由成都融创财经网络部编辑!!
★税务代理服务:成都代理记账,财务咨询,会计,成都兼职会计,成都兼职财务,财务外包,会计外包,财务服务,会计制度,财务总监,兼职财务总监,财务设计,财务制度设计。
★财务代理服务: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纳税申报,合理避税,税务处法,税务咨询,成都税务,所得税,营业锐,增值税,税收策划,税务师....... 
成都融创财经咨询有限公司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多领域的服务外包、以专业服务弥补企业发展短板,帮助企业专注于核心业务,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提升竞争力。融创财经已成功服务100000多家中小企业在
A、政务代理类:公司注册、变更、增资,行业资质和许可,海关及进出口代理等。
B、财税类:代理记账、纳税申报、税务变更、涉税鉴证等。
C、知识产权类: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转让、专利申请、著作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双软企业认定等。
D、网络营销及信息化服务:网站设计和制作、应用软件开发;网络营销和网络推广、电子商务等服务。
E、人力资源服务:人员招聘、社保代理等。
赢得了广大新老客户的普遍赞扬
更多关于成都工商注册|成都工商代办|成都代理记账疑问咨询尽在融创财经成都工商代理网【http://www.82005556.com】查询,欢迎分享!
融创财经http://www.82005556.com/免费服务热线400-000-5177
 


上一篇: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下一篇: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利润汇出核准资料有哪些?


线

在线客服关闭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5177

融创财经: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投诉建议

服务态度、业务进度、服务质量、责任推脱、其他投诉类,您在服务中有任何不满均可联系投诉!

投诉热线:028-68072666

联系我们

400-000-5177

COPYRIGHT © 2007-2017   蜀ICP备12002008号-5   成都融创财经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果岭创投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