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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比较

发布日期:2019-04-18 11:52编辑:成都公司注册浏览量:

代理记账: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比较 
   业务招待费是指管理部门或者业务部门为了工作接待或者拓展业务而发生的招待费用。一般计入“销售(营业)费用”或者“管理费用”,明细科目通常为“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费”。业务招待费的招待对象是确定的或者特定的。
  广告宣传费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指通过媒体(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进行产品或者业务宣传,取得合法票据发生的支出;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通常计入“销售(营业)费用——广告费或者业务宣传费”科目。广告宣传费的对象是不确定或者非特定的。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从上述规定来看,这两项费用的扣除确有相似之处:
  第一、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都是采取比例限额扣除的方式,并非实际发生的费用都是可以税前扣除。
  第二、二者据以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是一样的,即“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会计标准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但是,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也有不同之处:
  一、扣除比例不同
  业务招待费采取双比例扣除,即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发生额的60%二者取其小者。就是说,无论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多少,都无法全额扣除。
  而广告宣传费则只有一个标准(特殊行业除外: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非酒类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销售(营业)收入15%:那么如果实际发生额大于这个限额,只能按照限额扣除;而小于限额,则可以据实扣除。
  二、后续处理不同
  业务招待费属于永久性差异,税前不能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因此不必专就此调整账务。
  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所不同的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比如:某企业2008年度的销售收入为8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00万元;则2008年扣除限额1200万元,实际发生1500万元,当年允许税前扣除120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300万元。2009年度的销售为9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2009年度扣除限额135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1000万元,上年结转本年扣除300万元,2009年允许税前扣除1300万元。
  另外,有两点提请注意一下:
  一、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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